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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主马虎支付佣金起纠纷 法院仔细查明事实解烦忧
2014-10-14 12:18:41 来源:
王阿姨卖房后,直接将5000元中介费交给了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小方,小方也手写了收条交于王阿姨。不想,数月后中介公司起诉王阿姨支付中介费。由于此时小方已离职,争议问题一时难以澄清。在几番周折下,王阿姨终于找到小方证明自己的清白。同时,小方也表示愿意与中介公司协商化解本案纠纷,最终小方当场支付中介公司3000元。
卖房一年闹出佣金纠纷
家住金山的王阿姨这两天遇到了烦心事。原来是她收到了虹口法院寄来的传票,要求她去开庭应诉。
去年8月,为了回金山老家养老,王阿姨将自己在市区的房子委托给美加房产中介公司出售。事情也顺利,很快王阿姨和下家商量好房屋交易事宜,并约定税费各自承担,其中王阿姨要承担5000元的中介费。交易完成后,中介公司的门店经理小方热情开车送王阿姨去地铁站。临到地铁站时,王阿姨在车上将5000元中介费直接给了小方,并收下了由小方手写的收条。之后王阿姨也就安安心心地回了金山。
谁料想,今年4月,美加公司以王阿姨未支付中介费为由,一纸诉状将王阿姨起诉到了虹口法院。
说法不一释明法律规定
诉讼中,原告美加公司表示,其从未收到王阿姨支付的5000元,而且王阿姨所说的小方,原先确实是其公司的员工,但早在去年7月就已经离职了。而且不管是王阿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《居间协议》,还是《佣金确认书》,都有黑体粗字明确提示在不开具正规盖章收据或发票的情况下,王阿姨应拒绝向包括原告中介公司的员工在内的任何人支付中介费,现在王阿姨拿不出中介公司的正规发票,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中介费,所以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主审此案的法官敏锐的发现,王阿姨的陈述极有可能是案件的真实情况,但却苦于没有证据支持。在此情况下,法官向王阿姨仔细解释法律规定,并告知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,根据证据规则,王阿姨很有可能败诉并需要支付中介费,所以只有找到已经离职的小方才能查清当时的真实情况,另一方面法官也积极的在原、被告之间做起了调解工作,希望原告基于实际情况对中介费予以减免。
查明事实各方握手言和
功夫不负有心人,王阿姨最终找到了小方。庭审中,小方称,其确在去年7月已经辞职,但当时仍在门店帮忙,他也收取过王阿姨的5000元中介费,并在回店后就将现金转交给了当时门店的负责人姜总,但因为是朋友,就没让姜总出具任何收款凭证。
原告美加公司表示,姜总在2014年1月也已经辞职了,并且经过电话联系,其表示并未收到小方转交的5000元中介费。
面对此情形,小方坦诚表示,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才导致王阿姨现在的烦恼和尴尬处境,自己愿意承担责任,但毕竟先前已经向姜总转交了5000元,希望公司能考虑实际情况,减让部分中介费。美加公司在考虑之后,承认这一纠纷与自己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,同意只收取3000元中介费。小方当庭向美加公司的代理人支付了3000元,此案最终了结。
法官说法:
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交易双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关系往往处于买卖关系的配角地位,但这并不说明当事人可以不重视或者马马虎虎。支付中介费时,时间最好选择在交易结束之后,地点最好是选择在中介公司的门店,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到中介公司账户,尽量避免难以证明的一对一的直接现金支付,并应要求中介公司开具正规发票,保存好相关支付单据或凭证,以避免出现像王阿姨一样的烦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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