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闵行离婚律师: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中对拆迁房屋分配原则及法律依据

2015-07-07 08:52:51 来源:


闵行离婚律师: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中对拆迁房屋分配原则及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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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地址: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(闵行区人民法院旁)

【人民法院在处理拆迁案件时一般遵循的处理原则:】

    1、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,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,而并非是动迁中的拆迁款项购置的,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。

    2、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,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的证据证明的,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。在分配时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。

    3、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,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,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。

    4、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,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,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。

    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。前两种情况下,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,在具体分配房屋时,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,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;后两种情况下,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,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,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。

    特殊情况的处理: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一方的拆迁安置房进行装修,是拆迁安置房取得之后对房屋的一种修饰,装潢款与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联性,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的性质。但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。

    【处理拆迁房屋的法律依据】
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)
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

    第五条 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【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  第十八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 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

    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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